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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40年的发展历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新时期深化国企改革的序幕,发展混合所有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很重要的一部分,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从宏观方面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保障基本经济制度得到实现;从微观方面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是实现股权多元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以健全国企相关制度以及治理结构为依托,它的实现依靠的是社会资本的有效引入、国企制度的健全、治理结构的完善,形成一个“三位一体”的布局。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推动了国企改革的进程。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高管的私有收益越来越受到关注,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高管收益的探讨也越来越多,本文以2014-2016年我国国有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手工查询前三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性质,依据前三大股东中国有、民营、机构和外资四类不同性质股东的持股比例,定义了国有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的混合主体主导性、混合主体多样性以及混合主体制衡性,考察混合主体的这三个特征对高管私有收益的影响,本文将高管私有性收益划分为货币性私有收益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两种。实证结果发现,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混合主体的主导性与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存在倒“U”关系,与高管非货币性私有收益存在“U”型的关系,两者互补。混合主体的多样性与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与非货币性私有收益不存在相关关系。混合主体的制衡性与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存在显著负相关,与高管非货币性私有收益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两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说明了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中,非国有股东的引入并非越多越好,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保证两者的平等地位,注重发挥每一部分的混合形式的功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