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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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关系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时代发展所致。物权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型客体,网络领域的虚拟财产、电子化领域的货币和证券等,其共同特征即是客体的所在地无法确定,所以在寻找这类物权客体适用的准据法时,难以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加之动产货物的跨国流动愈加频繁,交易当事人更加注重自我意志的表达,在此情形下,意思自治原则开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引入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最早在立法中予以规定的国家是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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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关系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时代发展所致。物权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型客体,网络领域的虚拟财产、电子化领域的货币和证券等,其共同特征即是客体的所在地无法确定,所以在寻找这类物权客体适用的准据法时,难以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加之动产货物的跨国流动愈加频繁,交易当事人更加注重自我意志的表达,在此情形下,意思自治原则开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引入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最早在立法中予以规定的国家是瑞士,我国在201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明确规定了动产物权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纠纷所要适用的法律。至此,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动产物权的首要冲突规则并且在立法中予以确定下来。这一立法规定从施行之初直至今日,依然饱受争议。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是意思自治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在理论上存在冲突,与物权的对世性相违背,赞同者则主要从实质正义以及动产物权之交易特征的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通过对《法律适用法》施行前后相关案例的检索和对国内外物权法理论的研究发现,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中的适用不仅在实践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基础,而且还具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同时,亦是符合了现实的需要,该原则的适用不可否认地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必要性。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综观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对动产物权中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我国《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缺乏周密性和全面性,尤其在涉及对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该原则在适用未能形成有效结果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准据法这两个方面。故,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如何弥补不足、完善立法,以期发挥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大功效,是本文的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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