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以法益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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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已经完成了由“信息媒介“向“生活空间”的转变,推动了社会结构的转型与重构,翻开了人类发展史上崭新的一页。被赋予越来越多社会意义的网络空间演化出前所未有的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几乎所有现实社会中的存在都可以在其中投射出“网络异化”后的模样。一方面,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相辅相成,网络技术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根本上彻底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另一方面,网络环境灵活性、多变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也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滋养之温床,使得网络犯罪呈现日益严峻复杂之势:一是大多数传统犯罪都可以找到其“网络翻版”;二是网络空间中不断异化、演变出各种新型犯罪,而目前的刑事立法难以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研究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未来走向具必要性和急迫性。以法益保护为视角对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和完善路径进行深入研究,在理论上,有助于合理准确地定位网络犯罪侵害法益;有助于完善刑事立法的体系性和完整性;有助于提升刑事立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实践中,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对新出现的网络犯罪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有助于使刑事立法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有效实现其目的;有助于建设一个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的网络空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从网络犯罪内涵的历史沿革出发,对历阶段刑事立法回应脉络进行梳理,以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界定网络犯罪概念,进而发现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并结合国际视野下网络犯罪的立法考察进行本土化反思,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双层社会的现实背景与可期待的未来,提出切实可行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完善新出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我国网络犯罪的基本概念厘清。以时间轴为主线,跟随历史的脉络梳理网络犯罪的代际变迁与立法应对历程。面对网络犯罪的持续性新发展,重申网络空间秩序法益,并以此界定双层社会下的网络犯罪,即在网络空间内实施的,侵害网络空间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科处刑罚处罚的非传统犯罪类型的统称。第二部分我国网络犯罪法益保护的立法不足。第一,网络犯罪法益定位偏差,我国网络犯罪罪名体系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保护核心,对信息数据的关注与重视程度都不够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信息数据内容的安全。第二,数据保护范围有限,主要体现在数据内容保护不周延、数据滥用行为缺乏规制和数据保护主体偏移三个方面。第三,法益保护整体上缺乏体系性和前瞻性,表现为罪名之间交叉重合、罪状明确性不足、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应急式和碎片式特征突出,逻辑理性与预见性功能缺乏等问题。第三部分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域外考察。把网络犯罪刑事立法问题置于世界的大背景下予以考察,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以欧盟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的阶段性成果为研究蓝本,对网络犯罪刑事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进行考察学习,在有效借鉴的同时进行本土化思考。第四部分我国网络犯罪法益保护的立法完善。“点对点”地回答未来网络犯罪立法的去向问题,坚守刑法的谦抑立场,注重发挥刑法总则的指导作用,科学定位网络犯罪法益,延伸数据保护范围,补强网络犯罪法益保护的体系性,同时增强刑事立法的前瞻性。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立法不足及其出路,从对网络犯罪范围的合理界定出发,在明确核心法益的基础之上,强化刑法体系性,提高立法的前瞻性,以期我国网络犯罪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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