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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我们发现有这样一种趋势,即正视同性伴侣的权益保护要求,甚至将同性伴侣婚姻合法化。然而,在世界各国对同性伴侣逐步采取接受或认可态度的今天,我国在立法上总采取回避的态度,对同性婚姻回避,对同性伴侣权益保护漠视。诚然,由于受到传统伦理道德、政治观念、法制传统的影响,我国目前赋予同性伴侣婚姻权益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我们只能期待着社会的发展和大众观念的转变,在不久的将来将同性婚姻提上立法日程。虽然立法都可以因同性婚姻立法时机不成熟而回避,但同性伴侣的财产权益保护却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全文以同性伴侣存在的财产方面的三大核心问题而展开,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以笔者对同性伴侣的一份问卷调查结果和其他一些国家对同性伴侣的研究现状为切入点,展开对同性伴侣财产法律关系基础理论的阐述。同性伴侣权益保护坚实理论基础主要体现为,社会基础、法理其础、宪法基础、民法基础四大基础。同性伴侣的存在并非横空出世,它是社会经济、政治长期发展的产物,其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此外,法治理念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性伴侣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法保护平等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性伴侣财产权益也不例外。第二部分则主要是各国对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比较法研究考察,以美国、法国、丹麦、德国为主,同时也对一些有关同性伴侣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阐述,对第四部分我国同性伴侣财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从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同性伴侣三大问题角度出发,对同性伴侣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同性伴侣财产方面的三大问题为财产、子女收养、财产继承。各国针对问题都有相应措施,而我国一味回避态度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大潮流,基于以上现实问题的存在,对第四部分同性伴侣财产法律制度的构建的论述展开作铺垫。第四部分对我国同性伴侣财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展开具体的举措出台,主要从四方面作好构建工作:登记与约定相结合的财产规制、同性伴侣子女收养特别规制、同性伴侣财产继承特别规制、同性伴侣财产法律制度的配套举措。在结语中,笔者再次强调了同性伴侣财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并主张以各国对同性伴侣财产权益保护的相关判例作为借鉴以实现我国制度构建的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