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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再审事由如何确定,一方面涉及再审制度适用范围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到再审制度能否有效、合理运行的问题。如果再审事由的规定过于抽象,或者将不应当纳入再审事由的事项纳入了再审事由之中,或者表述不准确都将导致再审制度的滥用,再审救济的成本和代价就会增加,很可能得不偿失。科学的再审事由理应能够做到既挽救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又不至于触动“引发滥诉,损害司法权威”这一高压线。因此,深入研究民事再审事由,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论证,提出完善的对策,这对于推进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和民事再审程序的协调运行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在再审事由的纵向比较及分析部分,笔者先是详细阐述82年、91年和08年三个不同时期有关再审事由的立法背景、立法规定、立法进步和不足之处及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困惑。然后纵观这一发展历程,笔者发现我国再审事由的设置有其独具的特色。在其设置的指导思想方面,完全遵循了“有错必纠”的理念,而该理念与当事人的处分权、诉讼效率价值、程序安定价值等相冲突。在其启动机制方面,体现了再审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加剧了再审难,动摇了裁判的稳定性。在其具体规定本身方面,凸显了实体性标准、主观性标准和概括性标准三个特点,而这些特点与未来的立法趋势背道而驰。这一部分的论述及分析为再审事由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根据。其次,在再审事由的横向比较及启示部分,笔者分别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法国、奥地利以及俄罗斯关于再审事由的立法规定。但是笔者不是将国与国之间的总规定作一综合性比较,而是分别从事实认定再审事由和程序违法再审事由两方面对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具体规定作了详细地比较。在这两方面下,又分别概括出了这些国家通常都设置了的再审事由,对每项事由都进行了微观上的对比和分析,揭示出各国规定的差异及再审事由设置的理论依据。通过这两大方面的具体阐述,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再审事由的设置基本遵循了明确性、重大性和补充性原则,这三大原则较好地平衡了追求公正与诉讼效率、程序安定、司法权威等价值之间的关系,所以其对于完善我国再审事由的立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最后,在我国再审事由的完善部分,笔者针对再审事由立法规定及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可行性做法,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将“依法纠错”确立为再审事由的指导思想,确定纠错的范围及错误的原因;其次,取消法院主动再审,限制再审启动的随意性,避免程序安定性和司法权威性的破坏;再者,限制检察院抗诉再审,将其主动抗诉的范围限于有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案件,将当事人先行提出再审申请作为其抗诉的前置程序;最后,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分别对事实认定、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再审事由作了详细地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外经验,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完善性建议,使我国再审事由能较好地解决再审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