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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们对住房水平及条件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另外,人口的激增、土地的有限也导致住房问题成为现实生活中一个突出的矛盾,因而高层大厦四处林立、住宅小区比比皆是,这就要求有一种制度对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在国外早已有较为完善的立法,例如英国的《住宅法》、法国的《住宅分层所有权法》、日本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之法律》以及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等等,在理论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体系也有较为完整的阐述。而在我国,根本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类似《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开发商、建筑商及其与行政部门的关系,极少涉及住宅所有人的权利义务,更没有一部正规的法典,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上的空白,也导致现今有关于此的纠纷甚多,因而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成为当前我国物权法研究的重点。本文立足于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并结合某些现实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尽一点绵薄之力。 全文共四个部分,共32,245字,总体分为引言和正文。在引言部分,本文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产生的原因、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的立法状况以及我国现今的立法状况和实践要求,并对此两种状况进行比较,进而阐述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理论及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 正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一般理论即基本理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名称的比较与选择、性质界定和种类进行了阐述,并通过对国内外四种学说(一元论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和三元论说)的分析和评价,得出本文所采纳的观点——三元论说,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所构成的复合型新型物权。 正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构成内容。这一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此部分根据第一部分得出的结论,分别对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进行较为详尽的阐述,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构架。首先论述专有权:具体阐述了专有权的含义(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权的客体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专有部分的范围(中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以及折衷说,本文认同中心说的观点)以及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次论述共有权:具体阐述了共有权的概念(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主体身份具有复合性、客体范围广泛、权利义务广泛及具有从属性、共有权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没有优先购买权)、种类、共有权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总有、根据建筑物的不同形态及分割方式来决定及根据共有部分的具体使用情况来确定五种观点,本文的观点为共同共有)、共有权的客体(由全部或者部分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的,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的部分)以及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内容;再次论述成员权:具体阐述了成员权产生、概念(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管理组织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从属性、物法性与人法性的双重特性、当然性)、成员权的行使方式(区分所有权人大会、管理者和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另外,在这一部分里,笔者又对除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以外的专有使用权和基地使用权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探讨,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内容更加充实。 正文的第三部分针对现实生活中易出现纠纷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特殊部位(地下停车场、屋顶平台)的归属及利用问题,以及因区分所有所产生的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同时,本部分联系新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区分所有权人、管理者与物业管理企业(即《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以期对解决现实纠纷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