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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市场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的重要性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它除了具有商标表示商品的传统功能以外,还代表了企业的商誉和商品的质量,本身也具有了超越商品的独特价值。但是,市场上经常出现商标淡化的情形,以达到搭便车的目的。这会给驰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给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本文采用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驰名商标的涵义、特征及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概括,梳理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的思考。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驰名商标淡化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问题。在认定主体上,我们国家采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双轨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上,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提出了一些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考虑因素;认定方式上,我国采用了“个案处理,被动认定”方式,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驰名商标淡化就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理论,一般认为最早来源于德国的判例理论,其后被美国的相关学说继承。商标的功能由区别发展了到表彰,保护理论也由混淆发展到了淡化。第二章是对国外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概况的梳理和总结。国际公约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以及《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进行了规定;英美法系中,美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进行了单独立法,英国也在其商标法中引入了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大陆法系中,德国在其商标法中规定了相关内容,法国通过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结合的方式保护驰名商标。第三章是我国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与不足。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商标法》对反淡化保护做出了初步的规定,但是,还有很多缺陷,比如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商标法对于注册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区别对待等。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的建议。我国商标法应该引入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改变现有立法模式,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纳入商标法体系中;具体制度方面也应该加以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