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工业革命后期,连锁企业的大量涌现标志着规模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功能、价值已远非单一公司所能实现,以追求特定经济利益为目的,将若干独立法人借由股权或契约纽带联结而成的关联公司,已成为当代社会主流经济现象。关联公司自成立之初就颇受争议。一方面,关联公司顺应了规模经济下现代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无可比拟的集团优势;另一方面,它又对公司法的基础理论——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提出挑战,非公平关联交易和不平等的收益分配政策增加了控制公司、公司管理者逆向选择的可能,也使从属公司、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关联公司立法状况成为反映各国公司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尺。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就开始了关联公司立法的探索之旅。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康采恩法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关联公司专门立法的先河,第一次引入了契约康采恩、契约康采恩、平行康采恩等概念,并对不同类型康采恩中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归责体系、权利分配规则进行系统规定,成为现代各主要公司法国家可资借鉴的立法范式。与之相呼应,1890年美国新泽西州率先承认了关联公司的合法性,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现代市场的推动和指引下开始接受关联公司这一法律概念。本文以比较法学与实证法学为视角,兼采法经济学分析方法,首先阐释了关联公司的概念范畴、立法动因,总结了各主要公司法国家关联公司立法的利弊得失;然后分析了关联公司的核心法律问题,即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以及交叉持股的限制规则;最后在总结与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行关联公司立法进行反思和评述,指出我国关联公司立法的完善方向。本文一直试图表达这样一种观点:关联公司法律规制的基础是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关联公司法律规制的核心是解决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三大代理问题,即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少数股东、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外部债权人间的利益分歧;解决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一套涵盖各方利益主体在内的利益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