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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无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都已经由来已久。由于其存在着危害性大、涉及面广以及不确定性的因素,因此它作为一个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大的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政府、社会和个人多元主体的广泛关注。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基于其本身所具备的社会经济价值、民主价值以及生命权、健康权价值,在针对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纳入除政府以外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信息问题的讨论中来,从而更好的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监管。虽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文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出了部分规定,但整体上来看,却依旧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具体来看,虽然立法对公开主体做了规定,可是对信息公开主体的职权界限却规定模糊、且主体范围过窄。对信息公布的范围,与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中各个环节一一对应。但就实践情况来看,这样的规定对于微观层面的食品安全种类的信息公开却存在天然瑕疵。而且,立法就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否“涉密”,未作规定。因此这也成为了实践中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一个难题。此外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规定也存在需要改善之处。再就是对信息公开的监管也存在不足,对于监管主体、监管方式以及具体程序并无具体规定。最后对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规定不畅。立法对公民权利救济最为重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未做规定。造成实践中,公民因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方面导致权利受损的情况下往往求助无门。另外笔者本文的框架设置主要如下:第一章中,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再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包括:“主体特殊性、公开环节的完整性以及公开方式的二元性在内的特征”加以说明。最后,再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内在价值进行了论述。在这一部分,笔者引用社会上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例进行分析,具体指出,该案例体现出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价值。第二章中,主要是就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立法的现状进行论述。在这一部分,笔者先通过对立法规定进行阐述,然后具体分析,分别指出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在主体、范围、公开方式和公开途径、监督以及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笔者深入思考分析其原因。第三章中,主要是对国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分析。在该部分,笔者具体以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为例展开论述。首先是美国。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主体上,美国与我国模式相似。包括纵向中央层面的联邦政府与地方层面的各州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划分以及横向依各自职能权属作划分的不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结合,从而在整体上构建起形式上既统一又涵盖不同级别的信息公布机制。其次,美国就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范围规定比较广。此外,美国拥有成熟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其次是円本。日本与美国有着一套完善、成熟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同,日本虽然没有就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方面去进行专门立法,但是其“以消费者为本的”的理念,却贯穿在整个食品安全立法当中。而且,就其对国内食品安全的监管来看,效果还不错。考虑到实际情况,日本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全世界来说,都非常高。因而,日本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理念及规定对我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诸如就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领域非常重视消费者的意见和日本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依照食品的不同品类来进行整个流程的监管的规定都值得我国加以借鉴。最后是第四章,总而言之,该部分与文章第二部分共同构成了论文的核心部分。先有第二部分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立法分析、问题提出和原因论述,才有了本部分具体完善建议。比如,就前文提出的信息公开主体、范围过窄的问题、信息公开监督、救济难、执行难的问题以及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通过与导师交流以及笔者独自思考,分别提出了一些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