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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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利益的保护为宗旨而成立起来的,通过规模化、组织化的制度设计来改善农民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实现广大小农户的发展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追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明显地以成员权利为导向,但在数十年的发展下,合作社的制度异化现象却异常突出,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法律与政策试图引导合作社实现社会公平,而市场力量则引导合作社走向趋利化,实践中,以乡村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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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利益的保护为宗旨而成立起来的,通过规模化、组织化的制度设计来改善农民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实现广大小农户的发展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追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明显地以成员权利为导向,但在数十年的发展下,合作社的制度异化现象却异常突出,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法律与政策试图引导合作社实现社会公平,而市场力量则引导合作社走向趋利化,实践中,以乡村能人、下乡企业为代表的核心成员逐渐控制着合作社的运行和利益分配,作为合作社主体的普通成员却未能分享到合作社的发展利益,成为合作社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因而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范合作社的发展,使合作社成员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和有效的保障。基于此,本文首先结合“特别法人”这一新的法人类型,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权的法律构造,并以乡村振兴战略为研究背景,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定位及其政策导向。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扶持,但在成员权保障制度本身就不甚健全的情况下,合作社内部围绕经济利益的竞争不会趋向缓和而是更加激烈,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变动不会趋向稳定而是更加开放,因而更有必要强化对合作社中普通成员权利的保障,以实现合作社原本的价值追求。为此本文重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的认定、成员权的行使和成员权的救济这几个角度,结合立法、实践、司法三个层面,分析了当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中关于成员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在考察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是强制监事会的设置、增设财务信息的主动披露制度、细化管理机构的议事程序并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二是明确成员资格须以出资为条件、扩充普通成员的出资方式并对成员出资进行类型化设计;三是明确成员权纠纷的可诉事由和成员的退出机制,并强化农业主管部门对合作社的监管职能。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进一步结合法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分析了合作社成员权不彰的根源在于合作社价值理念出现偏离和成员间要素禀赋存在差异,合作社内部利益的分化造成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在合作社中有着不同的参与动机。因此本文也通过对成员权运行保障机制的探讨和对《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分析,试图在制度层面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的实现构建起更全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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