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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经过十余年的充分调研、酝酿、讨论之后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其中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何者应优先受偿是新法起草过程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激烈争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新法出台的进程。 一个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陷入破产困境,职工、担保债权人都是其中的受害者,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从中获得清偿,然而有限的破产财产往往不能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所以清偿的先后顺序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 坚持劳动债权优先论的意见认为,劳动债权属于生存权的范畴,对它进行优先清偿体现了保障生存权、保护弱者的公平价值,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价值。而担保债权优先论的观点则指出,劳动债权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会使担保权落空,动摇担保制度,危害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也会使困难企业更难得到贷款,打击社会交易信心,影响经济发展,从而从根本上影响职工利益。 由上可见,劳动债权优先或担保债权优先两者都具有合理性,因此,在清偿顺序上的何者优先的立法安排上出现了权利与利益的冲突。几经衡量、抉择,新《企业破产法》最终选择了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的立法模式,并根据现实需要在新法的附则中设置了处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的过渡性措施安排。 清偿制度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而不同类别债权人在清算顺序中是一种一方得益而引起另一方受损的冲突关系。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的立法规定,劳动债权是在破产企业清偿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之后处于第三清偿顺位的,而破产财产具有稀缺性,难以满足所有债权人的需求,尤其在破产财产清偿了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之后更是所剩无几,劳动债权很有可能面临着颗粒无收的局面,这对于破产企业状态下的失业职工而言,简直是雪上加霜。如何保障破产状态下的职工权益,协调因清偿顺序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对于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也可体现为公平与效率均衡状态的构建。 文章先分析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包括两者的概念、特征以及彼此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实践,分为劳动债权优先型和担保债权优先型两种类型立法模式,为后面我国破产法中构建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利益平衡机制提供立法参考经验。如前文所述,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十几年终于破茧而出,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孰先孰后,成为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最终新法选择了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清偿。关于我国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安排以及对其的评价分析将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展开阐述。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通过我国现行立法安排的剖析以及综合国外、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经验,肯定担保债权优先制度的同时揭示劳动债权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以分析我国破产法中建立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吸收国外关于限制劳动债权的有效构成的办法的做法与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劳动债权有限优先权制度,以此协调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因清偿顺序的立法安排所产生的矛盾与利益冲突,在保护担保债权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障企业破产状态下的职工权益,从而达到两者的利益平衡或者处于均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