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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产业近年来在我国迅猛发展。特别自2007年以来,中国网络游戏运营商大规模由按在线时间收费运营模式向“免费游戏,虚拟物收费”的新的运营模式集体产业转型,第三方交易平台为网游用户提供的大规模虚拟物交易服务开始占据主要市场份额。与此相适应,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与日俱增,虚拟物交易成为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最关键环节,但由于虚拟物交易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使得交易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此背景下探讨了网络游戏产业中的虚拟物交易参与者的法律关系、网络游戏虚拟物及虚拟物交易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定位,对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相关民商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将拓宽传统民商法的视野,将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延伸到网络游戏世界。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明确网络游戏虚拟物、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涵义,分析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发展的阶段和特点,为下文进行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基础问题法律关系及研究虚拟物交易的法律属性奠定基础。第二章首先讨论了在网络游戏“免费游戏,虚拟物收费”新产业模式及现实问题层出的状况下对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进行法律研究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了网络游戏虚拟物两大类交易模式并分析对其进行法律分析,最后讨论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平台的主要交易方式,分析论证了专业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平台经营者在进行的担保交易及寄存交易时,虚拟物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分别是行纪人和居间人;并论证虚拟物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准确法律定位应该是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即网络平台提供者),对网络游戏虚拟交易部分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第三章首先介绍美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与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相关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及我国近期发生的与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相关案例,然后通过研究现有网络游戏虚拟物法律属性理论对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法律定位的影响,经过论证,认为应将网络游戏虚拟物法律属性确定为物权,由网络游戏运营商拥有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所有权,由网游用户拥有网络游戏虚拟物使用权,同时将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法律性质定位为网络游戏虚拟物使用权转让。笔者认为该观点符合虚拟物交易的实际状况,合理分配了网络游戏运营商、网游用户及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是解决虚拟物交易两难困境的切实可行的理论出路。最后在上述虚拟物交易法律属性合理定位的基础上,探讨了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参与者,特别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平台经营者及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网游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中的相互法律关系。第四章从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在合理定位网络游戏虚拟物、虚拟物交易的法律属性基础上,分析讨论了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合理性及如何规范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并对如何加强监管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具体措施及如何完善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立法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