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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明确规定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包括国际教育服务贸易。GATS为成员方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提供了国际法规范,以吸引更多成员方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来推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由于各个成员方民俗文化的特色不同,其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教育理念、教育战略、教育制度也各具不同的特征。成员方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还涉及到国家主权、签证政策、教育监管、政治外交等因素,因此各成员方的国内法上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也有所不同。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目前涉外教育的法律制度尚未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进行细化规制,并不能完全符合市场的迫切需要。本文主要以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分析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有益的建议。除绪论外,本文具体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阐释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主要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界定、基本原则进行梳理,通过对比中国与相关成员方所作出的法律承诺后,分析成员方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作出法律承诺的开放程度,探讨GATS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存在的争议并进行简要评析。第二部分是阐述了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视角进行比较,根据不同视角不同国家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通过总结相关成员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域外经验,为研究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做好理论铺垫和支撑。第三部分是分析了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对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借鉴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制制度,充实及完善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发展。第四部分是探讨了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有益建议。从国际视角与国内视角探讨了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要推进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必须全面准确地识别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中现存的缺陷与不足,在充分坚持国家教育主权原则、多元化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基础上,管控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实施路径,以积极推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构,最终促进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