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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起,“无被害人犯罪”的问题一直受到国外学术界的关注,并且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观念和理论的变迁使得西方国家无被害人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西方国家已经或正在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
无被害人犯罪通常由当事人合意达成,或者是当事人的自损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常是被害人自由选择乃至积极追求的结果,没有直接侵害到其他人的法益,而所谓的被害人本身也不觉得自己受到侵害,对这些行为进行惩治的主要依据是它们违反了社会伦理规则和道德规范。实际上,除了行为人自身以外,无被害人犯罪的行为再也没有直接侵害到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刑法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有悖公平正义原则。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从无被害人犯罪与非犯罪化运动相伴相生的历史背景出发,到对无被害人犯罪作出清晰的界定,最后提出对无被害人犯罪应当进行非罪化处理的建议。第二部分从法理基础、刑法学依据和刑事政策三个方面论述了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理论基础。文章认为,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自由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等等。第三部分简要介绍国外已有的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我国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情况,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当中也存在一些无被害人犯罪。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前述三个部分的论述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存的无被害人犯罪的路径选择问题,即应当将安乐死、聚众淫乱、介绍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赌博等行为非罪化,并就这些犯罪如何非罪化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