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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世界银行通过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并在《华盛顿公约》指导下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ies/ICSID),专门受理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此后,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S)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多以是否接受ICSID管辖,以及在何范围内接受ICSID管辖为基本内容。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企业实力的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总体规模迅速扩大,我国实际对外投资在2014年就已经超过外资规模,已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如何拟定ICSID管辖条款,牵涉国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重大利益;如何适用ICSID管辖条款,则牵涉到企业如何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结合当下形势对ICSID的管辖权问题进行研究势在必行。本文结合中国企业因为国有化和征收争端而起诉东道国政府的第一案——"平安诉比利时"案,对ICSID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平安诉比利时案的案情及裁决,对本案涉及的争议条款及核心争议问题进行了讨论,即中国与比利时的1986年BIT和2009年BIT中的ICSID管辖条款应如何适用问题。第二章分别从国际法传统的属时效力的理论演绎属及本案仲裁庭关于中比BITS属时效力的剖析两个方面阐述了"平安诉比利时"案中BITs的属时效力问题,并对仲裁庭对中比BITS属时效力的裁决理由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分别从国际法上的东道国当地救济、ICSID机制下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本案仲裁庭对于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解读三个方面阐述了"平安诉比利时"案中东道国当地救济的适用问题,对仲裁庭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解读的合理性笔者进行了深刻剖析,并综合前文得出了ICSID仲裁庭对于"平安诉比利时"案应有管辖权的结论。第四章提出建议:经过"平安诉比利时"案,我国应在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即完善"过渡条款"的规定以及摒弃中国BITs中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