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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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当法官审理一些争点较多、案情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时,法官会运用程序管理权使当事人集中就某一争执进行攻击或防御。随着庭审程序的推进,如果法官对某争点达到一定程度的心证时,法官就可以作出中间判决,从而使诉讼程序继续顺利进行下去。司法实践证明,中间判决制度有利于促进和解、促使心证公开和提高诉讼效率。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对中间判决制度进行了分析,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中间判决制度,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及司法实践提出了构建我国中间判决制度的具体设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为中间判决制度的概述。这部分首先介绍中间判决制度的由来,紧接着分析民事判决的分类。我们发现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还有一种重要的分类即终局判决与中间判决,从而引出了中间判决的身影,那么什么是中间判决呢?本文借鉴了其他学者提出的中间判决的概念对中间判决进行了界定。怎样辨别中间判决,以及中间判决本质上究竟为何物,这是本文介绍的中间判决的特征及性质问题的内容。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民事中间判决的制度功能的分析。按照民事中间判决制度规定,在相关的争执达到可为裁判的时候,法官要用中间判决予以裁判,民事纠纷的双方主体通过中间判决的内容可以获知充分的用以诉讼博弈的信息,并衡量在诉讼进程中自己所处的境地,从而对最终的诉讼结果先行判断,在充分辩论直至中间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就有很大的可能选择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由于中间判决具有的特定的效力,终局判决不得与中间判决相矛盾,中间判决的作出也使法官的心证过程公开;中间判决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争点整理的功能,通过争点整理促使当事人集中辩论,使法官在此基础上迅速发现案件事实,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本文的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中间判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中间判决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将中间判决与释明权、集中辩论指挥权等职权赋予了法官。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历经多次修改,但是中间判决制度都贯穿于各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以后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借鉴德国的中间判决制度的基础上也各自确立了中间判决制度,但具体制度与德国有细微差别;法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中间判决的概念,但这个概念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中间判决有很大的区别,最后,我们发现法国的混合判决制度有着与中间判决制度类似的东西。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的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构建问题。这部分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民事中间判决具体制度的构建,它包括中间判决的适用事项、中间判决的适用要件、中间判决的启动方式、中间判决书的制作以及中间判决的效力。另外的一部分是,相关配套性制度的构建,因为我们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构,不仅要考虑该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配套与衔接,而且还要研究与该制度相关的共生制度的设计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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