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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婚姻家事法由原来独立的法律部门,现而成为了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婚姻家庭编增设、修改和完善了原《婚姻法》中的许多规定,其中,第1054条规定增设了婚姻无效损害赔偿制度可谓是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在2001年《婚姻法》才被纳入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对惩治违法婚姻,完善婚姻法律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其缺乏婚姻无效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机制。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作为受到损害最严重的无过错方,其权益难以得到救济,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增设,为婚姻无效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保护其权益的法律途径。虽然《民法典》增设了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这一单一的条款对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对于该条款的具体细节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至于婚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依据为何?婚姻无效后的“无过错方”为何?可撤销情由与无效情由在认定“无过错方”时是否有不同的标准?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涉及物质与精神双重赔偿?本文试图从婚姻无效制度的概念入手,探讨一下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厘清婚姻无效各个情由中的无过错方以及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赔偿范围等问题。本文将通过六个部分对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本文的绪论部分。第一,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第二,分析、探讨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情况;第三,介绍了本文的基本结构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是列举婚姻无效的相关案例,通过对该案例分析,引出本文要论证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概述了婚姻无效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概念。第一,概述了婚姻无效的相关概念;第二,概述了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概念。第四部分界定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笔者先通过分析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再结合婚姻作为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逐一分析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最终得出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由分情况讨论:“重婚”、“早婚”、“近亲婚”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而“胁迫婚”和“疾病婚”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依据侵权责任。第五部分认定了何为婚姻无效婚姻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无过错方。由于婚姻家庭编已经对导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由做出了具体规定,所以不能通过抽象概括出一个具体的概念来界定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无过错方,因而笔者通过结合第四部分的法理基础,得出“重婚”情由中的无过错方是指在重婚中不知对方已经存在合法有效婚姻的当事人并且对此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一方;“早婚”情由中的无过错方是指因被隐瞒、欺骗而与未达法定婚龄的一方登记结婚并且对此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一方;“胁迫婚”情由中的无过错方是指因被过错方或第三人胁迫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一方当事人;“疾病婚”中的无过错方是指对另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不知或无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一方;对于“近亲婚”,笔者认为其不存在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无过错方。第六部分主要是对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通过第四部分中笔者对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的分析,结合第五部分认定的何为婚姻无效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无过错方,通过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分情由界定其损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