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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引入中国以来,已经发展了有二十多年了。一开始,引入金融租赁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招商引资,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资金。现代金融租赁是融资与融物、投资和贸易的结合。它不仅仅是一种设备投资、技术更新、引进外资、扩大出口的手段。金融租赁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曾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金融租赁行业一直处在一个低水平的发展阶段,对经济的渗透率长期偏低。可以说,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相比于发达国家处于非常的落后的状况。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金融租赁行业也正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崭露头角。目前,很多国际租赁公司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要积极的应对来自国外同业的挑战,同时以全球化为契机,实行走出去的战略。在对我国金融租赁行业进行分析的时候,笔者发现金融租赁行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第一,租赁行业对经济的贡献率一直偏低;第二,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水平低下;第三,我国缺乏关于金融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第四,我国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自律组织;第五,监管方面的问题更是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长期停滞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围绕着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问题,探讨了关于统一监管方面的问题。试图构建一个统一的、适度的、多层次的监管体制,以解决目前阶段的多头监管的问题。第二章分为四节内容。第一节是对金融租赁的定义和特点的简单介绍。第二章的第二节介绍了融资租赁现有的营运模式。从租赁流程需要经过的出租人的个数,可以分为直接租赁和转租赁。转租赁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租人。从出租人承担的租赁投资的额度来分,可以分为单一租赁和杠杆租赁。在单一租赁中,全部投资都由一个出租人全部承担。杠杆租赁是出租人只承担一部分,带动其他债权人对租赁剩余款进行贷款或者融资。售后回租有两种,一种是将自有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将其租回;另一种是将自己需要的设备从供货商买入,再卖给租赁公司,然后租回。这三种是最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其他的还有风险租赁、制度租赁和厂商租赁。第二章的第三节分析了金融租赁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优势。融资租赁门槛低,适合没有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早日购进价值不菲技术先进的设备来发展壮大。并且对现金流、企业利润等的影响很小第二章的第四节则研究了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融资租赁从20世纪50年代发展到现在,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简单融资租赁发展阶段、灵活变通的融资租赁发展阶段、经营性租赁发展阶段、融资租赁再创新阶段、成熟的租赁市场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特点各不相同。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所处的环境不同,所以其融资租赁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也都不同。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以美国、日本、韩国为例,对各自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过程,发展现状及特点分别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引入我国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详细阐述了融资租赁在我国近30年的发展过程,并对其发展缓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针对我国租赁公司的现状,以监管对象的角度将其分为三类: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及内资试点融资公司,并分别进行了介绍。此外,还简单介绍了按照承租人和出租人进行的分类。第三章是金融租赁业监管研究,分为四节内容。第一节叙述了金融租赁监管的必要性。市场自身存在着缺陷,政府需要合理适度地对经济金融活动进行调控和监督,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产业发展,保证市场的稳定。由人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成立于1986年。金融租赁的业务特征,相对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租赁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经过十四年的运行,人们发现,金融租赁公司基本上停止租赁业务,还有一些企业严重违规经营,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从1999年开始业内人士认识到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经过一年多的改进监管办法、对公司增资扩股、改制等一系列整顿工作后,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大部分脱胎换骨,行业主管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行业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果。新的监管办法虽然有一定作用,但仍然是有缺陷的。到目前为止新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数目很少。因为如果行业管理不规范,开放融资租赁将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恰当的资金来源和适度的流动性是—国租赁市场发展的两个基本要素。通过适当的监管,提高租赁公司的信用程度,以利于其以负债形式从公众或者其他企业那里获得所需经营资金,使租赁成为一种具有可信度的产品和具有活力的行业,因此,金融租赁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监管。第三章的第二节主要叙述了金融租赁业的监管对象、目标和原则。从监管的对象来看,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银监会审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商务部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这一类租赁公司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第二种为内资租赁公司。在构建统一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对金融租赁企业进行一定的分析,以便对不同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不同的监管措施。本文认为,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目标为:第一、保证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的经营活动,鼓励其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进一步提高租赁行业的市场渗透率,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添加新的活力。第二、为金融租赁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提高经营效率。第三、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运行,防范金融租赁行业的整体风险。第四、促使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鼓励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到国际租赁市场的竞争中,增强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是为了促使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监管的操作中,必须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依法监管原则、适度竞争原则、适度监管原则、自我约束原则、综合性管理原则、社会经济效益原则、管理机构的一致性原则’。第三章的第三节从监管体系出发,论述了金融租赁业的监管方面的内容。在对金融租赁的监管体系的分析中,本文借鉴了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的三个支柱。这三个支柱正是统一监管的集中体现。《巴塞尔协议》在统一监管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所以,在对金融租赁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的时候,本文也试图用这三个支柱来论述。鉴于金融租赁行业的特殊性,本文在构建对金融租赁行业统一监管的时候,结合了金融租赁行业本身的特点。在指标的监管、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市场方面,分别根据金融租赁行业的特点进行了论述。第三章的第四节中,对金融租赁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监管方式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监管措施的性质,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监管措施的形式上分为外部监管和自律监管。本小节分别分析了这些监管方式的优缺点以及金融租赁行业适合哪种监管方式。第三章的第五节分析了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模式。本文认为,监管模式可以分为市场约束模式、多头监管模式以及统一监管模式。不同的监管模式有自己的优缺点。在结合金融租赁行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本小节提出了对金融租赁行业实施统一监管的结论。第三章的第六节介绍国际上几个典型国家融资租赁监管的情况,主要是美国、日本、韩国三个国家。这三个国家的融资租赁市场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中发展比较成功的市场,而且各自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通过对这三个国家融资租赁监管模式、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这些启示可能对我国今后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好处或者帮助我们避免走他们的弯路。然后又介绍了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的内容。通过对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模式、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状的分析,可以得出当前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缺乏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融资租赁机构监管主体不能协调统一,缺乏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必要监管措施等等,这些问题是后文所述统一监管的动因。第四章主要研究了我国金融租赁业统一监管。第一节引入统一监管的涵义,并简单分析了目前关于由谁来担任统一监管机构的几种不同观点。金融租赁业的统一监管问题可以借鉴整个金融业统一监管的思路,将现行的由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分别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统一起来,构建统一监管,并具体从收益、成本和效率的角度来对统一监管的动因进行分析,得出统一监管的必要性。第四章的第二节分析了统一监管的现实性和理论基础。受到美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启示,本文提出了针对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监管现状的统一监管的模式。我国的市场自由化程度不高;资本市场很不成熟;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法规虽然出台了一些,但是执行效果不理想:并且我国没有成熟的自律行业协会。因此我国必须要对融资租赁进行监管。多头监管的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先流行起来,但是由于多头监管出现的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协调不力浪费监管资源等问题。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使用统一监管的模式。第四章第三节简要介绍了巴塞尔协议从初次签订到现在见诸于世的第三次修改,重点提出巴塞尔协议第二大支柱:监督管理,并举例说明了以欧盟、美国、香港为代表的世界范围内对巴塞尔协议实施的不同情况。由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到金融危机的爆发,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统一监管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第四章的第四节论述了我国金融租赁业统一监管的构建。本节第一部分论述了统一监管机构的选择。第二部分论述了统一监管标准的选择,选取了五个方面:行业准人规则、最低资本要求、流动性、信息披露和退出机制分别进行阐述。行业准入方面应该把银监会和商务部的准入条件相统一,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于宽松;最低资本要求方面可以适应行业特性统一规定比银行业低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要真实、公开、规范。这五个方面各种监管指标的规定主要体现监管标准选择的统一性。第三部分论述了在构建统一监管体系时,所面临的一些主要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