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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制度体系中的基础,对于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稳定增长有着十分显著的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民的利益切实相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是宅基地问题的核心,国家历来重视农村问题,不仅在制度上倾斜,还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但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都没有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的问题;在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自由流转和限制流转的理论争鸣,尽管2013年召开的两会已经明确了对待农村集体土地的态度,但我们仍然面临着如何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困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符合社会的现实,符合农民的利益,是城镇化的必然,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大立法、规范规划管理会有利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的严格性、取得使用的无偿性、权利的从属性和权利行使受限性的法律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从产生、主体变更到消灭的过程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宅基地性质的变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有流转形式多样性、流转关系复杂性等特征。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经历了一定的历史变迁:私人所有阶段,在这个阶段,宅基地及房屋所有人有居住买卖的权利;宅基地集体所有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并且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阶段,在这个阶段,在城镇土地有偿使用的启发下,国家开始对宅基地使用收取费用,但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不久便取消了有偿使用制度;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阶段,经过这一阶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成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唯一形式。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中禁止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原则规定,《担保法》中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及《物权法》中独立一章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农村土地关系,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依据。对于地方出台的规定,标准不同,出台的规定也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效力层次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不合理等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现实困境有:宅基地规划落后从而导致农村住宅用地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失控、空置房屋大量存在的问题,隐形市场产权纠纷存在,在地方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城乡一体化是促进流转的动力,土地增值收益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拉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城镇化的必然结果,是用益物权的内在要求,是房地一体的必然前提。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分析,支持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观点,并对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进行了有力的论证。通过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正确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及保障性的关系,建议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通过推进农宅小区化建设、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宅基地的规划管理;通过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建立规范、有序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通过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确立合理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分配宅基地流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