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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工作,对于我国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社会公众对当前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的现状并不满意,经常出现由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引发恶性事件,甚至形成了社会热点事件。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笔者对保障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人权问题十分关注。每当看到一些有发展前途、有工作能力,有很强责任心的同志,出于各种原因滥用强制措施,引发致使嫌疑人伤残、甚至死亡的恶性案件时,笔者深感惋惜。究竟是什么原因呢?通过对表面的现象进行深入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质上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和现实中的体现。由于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拥有着过于强大的侦查权,但是却缺乏必要、合理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侦查权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之间未能保持适当的平衡等等,是犯罪嫌疑人人权受到侵犯问题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加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问题上,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民警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的提升,必须坚持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建全和完善的工作原则,从制度上、实践中以及思想认识等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笔者在此论文中以加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当前我国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各项具体措施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究,从中努力寻求我国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制度上、实践中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就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其中对秘密侦查权的限制使用作了一点阐述,希望由此可以引起大家对侦查阶段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更多的关注,进而推动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减少并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超期及变相羁押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