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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其中的亮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自我国在1988年1月首次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其在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使用率就成为为仅次于贪污受贿罪的“明星罪名”。特别是近几年来,更是在处处“活跃”在落马高官的涉案罪名之中。2008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经法庭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进修学院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级)乌小青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经检察机关查明,乌小青对其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2009年,王华元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王华元还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9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9年,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从文强家中查获的家庭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3094万余元。其中,文强对1062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当然,本罪在广泛使用的同时,在刑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争议之处,比如本罪存在的合理性、科学性、本罪的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立法价值以及法定刑等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对本罪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重点阐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概念及立法沿革;第二部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分析,赞同在刑法中保留本罪,不能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无罪推定,就否定其立法价值;第三部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实现界定,主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来对本历时的立法价值进行界定;第四部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其立法缺陷是法条中相关用语表述不准确、法定刑设置较轻;立法建议是应当尽快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改本罪的罪名为非法持有巨额财产罪,取消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和“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增加本罪的刑期并增加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