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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固有意义上的乞讨人员已大大减少,但是以谋利为目的的职业乞讨行为并未得到根本上的遏制。有鉴于此,如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如何规制职业乞讨行为?是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从法理学、宪法学、法社会学的角度对流浪乞讨的救助与规制进行全方位的研究,通过勾勒流浪乞讨救助与规制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分析流浪乞讨救助制度设计的宪法基础和规范依据,探讨流浪乞讨救助与规制有机结合的途径,为完善我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制度提供参考。论文的基本观点是:流浪乞讨是指远离社会主流生活以苦难遭遇的展现、叙述或表演为手段来换取施舍、获得赠与的行为。乞讨行为虽然可能是一种被迫无奈的选择,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乞讨行为本身不构成一项法定权利,但涉及人身自由权、表达自由权和物质帮助权等多项与乞讨行为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古今中外应对流浪乞讨问题,大致都是在救助与规制之间权衡。从我国对流浪乞讨救助与规制的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时期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发展历史来看,经历了从“政府管制”到“社会救助”的过程,这一过程彰显了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的发展。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确立有其深厚的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立宪主义的人权保障思想以及从警察国家到福利国家的国家职能转变,推进了流浪乞讨社会救助上的国家责任的确立,而宪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对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规定,则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提供了规范依据。从流浪乞讨的规制上说,我国当下,虽然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权保障应是主导的价值取向,但基于乞讨行为的复杂性,必要的社会控制也不可偏废。流浪乞讨问题的解决关乎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的平衡问题,为此,应以利益权衡的原则、规则法定的原则、综合考量的原则为指导,协调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冲突。检视我国现行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制度的实施,成效显著,但职业乞讨问题存在管理上的真空。实现流浪乞讨救助与规制的有机结合,是有效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根本途径,建立和完善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圭臬,集生存救助与发展救助、多层级救助与多样化管理形式于一体的,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流浪乞讨救助与规制的有机复合制度应是我们所致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