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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全国许多省份纷纷尝试农地入股的土地流转方式,但均处在试验性发展阶段,并且没有对土地入股合法性给予明确规定。2007年7月,重庆市出台了被外界称之为“50条意见”的《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因对全国首个探索农地入股组建农业公司试点的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麒麟村的做法给予肯定而引起了各方强烈关注。明确将农地入股确定为土地流转方式,允许农民以土地作为股份组建农业公司,其意义十分深远,甚至于被认为是继安徽小岗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改革之后我国的第三次土地革命。但是同时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要谨防一些公司借机获取农村土地使用权,大搞圈地运动,从而使农民变相失地,从而动摇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根基。此外,农业公司运营的效率以及持续发展也是应该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对该案的本质进行了剖析,认为农地入股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折价出资入股,对麒麟村农地入股所显现出的优势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此案所涉及的产权性质界定、产权关系、农地入股程序和农民股东权利救济等法律问题。探讨了当前出现农地入股组建农业公司这种现象的现实原因,主要包括实践中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明晰;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规定不完善;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自主性并由此导致的利益受损等方面。在综合比较重庆市农地入股组建农业公司这一做法的优势和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农地流转的现实状况,本文认为农地入股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这个前提不动摇,继而提出了重庆市农地入股组建农业公司的可行性发展路径。关键是要清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股东的保底收入权、股份分红权、劳动收益权和公司的独立法人经营权的具体权能和他们之间的关系;还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愿性,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农地入股程序,完善相应的配套改革来保障入股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