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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无时无刻不在变化,研究语言变化的最佳切入点则是语言变异,因为语言的历时演变总是能在语言的共时变异中得到体现。虽然对于社会语言学的任务、目的和性质的看法仍然存在分歧,但是无论从哪种理解出发,语言变异都处在社会语言学研究对象中的核心地位(陈松岑1999:79)。西方对于语言变异的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如今对语言变异的研究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研究资料丰富,理论体系日臻成熟。但相对于西方社会语言学界,国内社会语言学者对于语言变异的研究仍比较滞后,发展空间还很大。一方面,由于对语言变异研究介绍和引进的不足,国内社会语言学者对于其地位和意义仍然存有疑问;另一方面,对语言变异理论的误解导致了研究成果的缺乏,创新研究的不够(徐大明等2006:2)。近些年渐渐兴起的法律语言学也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法律语言学的快速发展与社会语言学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我们对于法律语言的研究离不开它所存在的社会环境。本文将法律语言学与社会语言学相结合,以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在社会语言学的理论框架下,对中英法律语言进行对比分析。论文分共五章。第一章是引题。第二章是对论文基本理论框架的介绍:索绪尔悖论、有序异质理论和动态模型。第三章以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挖掘两种语言在语音、词汇、句法及语体等方面的变异。同时,从地域、法律体系、时空差异三个层面对影响语言变异的原因进行探讨。第四章将法律英语变异与法律汉语变异进行对比分析,两大语言在大方向的变异上存在一致性,但是具体到每种变异却存在各自的特点,本文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研究。论文结尾对上述研究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阐述了语言变异的比较研究对法律语言学和司法发展的意义。同时也证实了以下观点:1.法律与语言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并相互依存;2.法律英语与法律汉语中都存在语音,语体,语法以及词汇变异的现象;3.法律语言这些变异产生的原因包括地域差异,法律体系差异,时空差异等;4.法律英语与法律汉语的变异既存在不同性又存在相同性,这主要与法律事件的价值取向,法律语言的性质,社会环境,语言本身的发展历史以及法律体系等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