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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是一部文明发展史,也是一部战争频仍史。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诞生以来,一方面,国家使得战争目的性更强,力量更集中,规模和领域空前扩展;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社会交往日益加深,特别是全球化日益演进,国际共享价值与国际组织、制度和法规不断孕育繁衍,战争变得越来越“驯化”和依法循规。冲破一切义绳律索、恣意妄为的战争,在国际社会已逐渐失去空间。战争合法性与合法性战争的脉搏日显清晰、强劲,这是国际政治文明在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和社会赞同等维度发育发展的必然结果。每一种养育和平的重大因素也能养育战争。和平条件下研究战争合法性与合法性战争,是因为和平如宁静的夜空,值得守望,但随时会被子弹呼啸的尖叫所划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非合法性战争还存在多久,合法性战争佑护人类的路途就有多远。过于乐观的和平思想,其实是一支自制自用的麻醉剂。即使是一场胜负决绝、奠定世界格局的战争也不可能有永久的影响,因为胜利总是一项容易损耗的资产,和平的变迁将使一切面目全非。因此,本文以国际政治社会学为视角,按“国际战争合法性是什么——源泉基础在哪里——如何考量评判——怎样指导现实实践”这样一个逻辑链条,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对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案例的检验分析以及对现实问题的探讨后认为,国际战争合法性具有区别于国内政治合法性的鲜明特点,对战争胜利、国家软实力增强和国际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源泉主要在于战争所基于的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和协商赞同,以理念价值为基础的战争,往往依据“适当性逻辑”,注重对国际共有价值或国际规制内在意识形态的遵循和维护,具有价值合法性,而以国际规制、协商赞同为基础的战争,往往依据“预期结果逻辑”,出于降低战争成本、增大收益目的来决策,故更趋于工具合法性,价值合法性与工具合法性既会相融切合,也会龃龉难调,从而形成程度不同的合法性状况;合法性丧失、合法性缺乏、合法性欠足、合法性充足是依据战争合法性基础权力特性表现,创造式地提出的合法性考量评判等级,它与前面的合法性“三个基础”论述共同构成战争合法性“三基四级”理论;正义战争、依法战争、多边战争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合法性,但它们之间存在的“合法性梯度”“合法性冲突”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认识或克服;软实力是硬实力的社会化效应,合法性战争和多边军事行动富含软实力因素,当国家面对合法性战争机遇逼迫时,应以战争合法性理论为指导,辩证把握合法性战争机遇。总之,在全球化涌动的今天,战争的形式虽趋多样化——传统的与非传统的、公开的与隐性的并存,规模巨大的与零星碎微的、暴烈彻底的与低度干预的同在——但是,战争并未寿终命绝,本质亦尚未根本改变。因此,对战争合法性的思考仍不能停止,对合法性战争的需要有时也无法替补,因为正义与法律的力量,从来不会向邪恶低下高贵的头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