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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本文拟从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制理论出发,结合各地推行的实例,通过数据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存设价值和定位、运行规则、运行风险以及发展途径四方面进行论证,以促进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制度。文章第一部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存设价值和定位进行分析。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历史演变进行阐述。其次,通过数据分析和功能界定,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存设价值。第三,根据法律定义和行为界定,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商业性企业性质和金融机构性质的“两栖性”,但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理和实践分析来看,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更能促进公司的发展,规范其运行行为。文章第二部分论述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规则及法律控制。首先,将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典当行的运行规则进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其次,从法理上对运行规则的重要性和内容进行阐述,通过对当前政策和实践经验的分析,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规则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各地的实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规则提出完善意见,指出应当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身份,放宽主要发起人的条件和持股比例,拓宽融资渠道,在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文章第三部分论述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风险和法律控制。首先,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行中面临的内外风险。其次,基于经济法的监管理论,指出针对风险应当进行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的双向完善。第一,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统一监管主体体系,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实行联动监管。第二,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文章第四部分论述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途径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有实体型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型小额贷款公司和转制成为村镇银行。首先应当制定统一的小额信贷法律,从法律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其次,网络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更加注重网络监管,增强监管主体的专业性。最后,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降低转制的要求,提高转制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