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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于国内风险投资发展的不足以及国内资本市场上市门槛较高等原因,部分中国公司不得不求助于海外上市以进行融资。但是由于外商投资行业限制的存在,海外上市融资将会触发相应的监管,从而导致融资失败。于是,“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被引入中国,基于这个概念而建立的一整套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成为在外资受限领域内运营的中国公司前往海外上市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构架。该结构中主要包括三个主体,境内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境外公司及其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境内公司负责实际业务的经营。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上市与间接上市中的“造壳上市”有诸多类似之处,其差别在于:在造壳上市结构中,外国投资者使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方式,获得对境内公司的控制,而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中,外国投资者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包括控制性协议和经济性协议,顺利控制境内公司并转移其中的利润,由于他们并没有成为境内公司的股东,从而成功绕开了相应的外商投资行业限制。但是,该结构并非完美,除了其内在缺陷外,它还会导致外资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该结构的隐蔽性使现行监管体制很难对其作出有效规制。目前监管者按照该结构的使用目的区分监管的态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可行。笔者认为,对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监管者最终的目标不应当默认其应用,而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监控,并逐步修改外资行业限制和其他监管机制,最终使可变利益实体结构退出历史舞台。本文的第一章叙述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历史和特征。第二章通过统计2010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可变利益实体应用的情况,剖析该结构被应用的具体原因及其操作步骤。第三章评价了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它的优点是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国公司获得海外融资,且该结构在被用于上市以后,其最终的控制人还是中国公民。但是缺点在于,它可能被滥用,成为恶意规避外商行业限制的手段,另外该结构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境内公司的控制权不稳定,且该结构在税收上有额外的负担。第四章总结了监管者目前对该结构的态度,分析现有监管机制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