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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在大量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控制股东在交易中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现象频频发生,但我国还缺少与公司控制权转让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本文针对我国控制股东在转让公司控制权时滥用控制权的现状,通过比较目前各国和地区相关判例及立法,对我国控制股东转让公司控制权时承担义务的法理基础、合理性进行分析,尝试构建我国控制股东转让公司控制权时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对“公司控制权”、“控制股东”、“公司控制权转让”等基本概念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章侧重通过经济数据和研究资料揭示控制股东在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中滥用控制权的现状及其危害,分析其原因,为平衡控制股东与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法。1本文所研究的“公司控制权”,是指通过行使投票权、表决权或控制公司董事会,得以对公司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的资源施加控制和管理的权力。“控制股东”,简单得说就是事实上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具体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如资本控制、人事连锁、关联控制等实际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一般以股东对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上的支配或控制力作为关键性认定标准。但控制股东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身份,在不同的时期和场合,即便同一个公司的控制股东范围也会出现动态变化。控制股东也不同于我国《公司法》中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并没有涵盖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拥有控制权的股东以及虽然没有任何表决权但通过支配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间接控制公司的控制股东,而这类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控制股东是控股股东的上位概念,从控制股东取得控制权的方式上也可以将控制股东分为控股的控制股东(即控股股东)和非控股的控制股东。应当说控制股东是一个更为灵活的概念,有利于对实践中滥用控制权的股东进行有效规制,而不必受制于股东持股比例的标准。“公司控制权转让”,是控制股东通过股份转让、资产转让、信托以及协议安排等多种途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控制权有偿转让给受让人,使后者取得公司控制权而成为公司新控制股东的行为。实践当中存在很多种控制权转让形式:代理权征集、并购、信托、订立控制协议、资产重组或置换、转让公司控制股份等等。判断具体交易是否属于控制权转让交易,关键在于交易完成以后是否导致了控制权掌控者的变更。就通过转让股份完成公司控制权转让的交易类型来看,无论是转让全部还是部分股份,仅当股份出售一方的控制股东因为股份的转让丧失公司控制权,同时产生新的控制股东时,才属于公司控制权转让。如果控制股东转让股份以后自己仍然能够在具体交易中行使公司控制权,就不属于公司控制权转让。因此,须结合具体交易情形判断该交易是否属于控制权转让。本文主要研究控制股份转让导致公司控制权转让的交易类型。根据控制股东主观状态的不同,可以将控制权转让区分为善意控制权转让和恶意控制权转让,本文研究的主要是恶意控制权转让。在控制权转让交易中,同时涉及出售控制权的原控制股东和受让控制权的新控制股东,本文仅研究作为出售方的控制股东。第三章从法理上论证了控制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义务的理论基础,对在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中课以控制股东义务进而规制控制股东恶意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四章着重介绍控制股东在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中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具体体现为合理调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控制权溢价分享义务,疏理国内外有关上述三项义务的研究成果,尝试构建我国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中控制股东的义务体系。第五章分析我国有关公司控制权转让时控制股东义务的法律法规及其不足,对完善我国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中控制股东义务制度提出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