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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虽然经过长期的修改和完善,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实现了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的目的;既可以在尽可能和谐的气氛下解决劳动争议,又使当事人能够获得司法的最终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满足各方的需要,使得劳动争议不能及时、公正的处理,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各种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国现行的“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现有程序繁杂,环节较多,周期较长,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在现行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针对劳动争议的新特点,我们需要对现有的模式进行反思并进一步将其完善。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的“先裁后审”处理机制的背景及运作方式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主要从实证的角度介绍分析了该模式在运作中的情况;第三部分对现行的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第四部分介绍了香港地区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讨这些劳动争议制度的共性、经验以及启示;第五部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裁审体制改革意见,主张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裁审体制。建构较为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仅仅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如何通过这种法律保障的有效存在和强大的压力,促使劳动争议的双方,特别是拥有资本的企业所有者及管理者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形成良性的劳资关系,则是更为重大的命题。笔者也希望我国的劳动法律不断得到健全,处理程序不断得到完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