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意识形态的现代化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绝对性的推动作用,当传统的法律观念受到外来的新法律观念冲击,并无法对新法律观念同化、吸收时,传统的法律观念体系就要变形,乃至解体。这个传统法律观念与新的法律观念进行重新整合的过程,即为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现代法律意识是以现代商品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是对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观反映。某种意义上讲,传统法律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起点。但是,在传统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由于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面临的外部环境不一样,使各国传统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道路也不同。中国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无疑属于混合型,即外来文化起了催化的作用,其输入促使了本国传统中本来就具有的诸多现代化法律观念和思想重新整合成现代法律意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法制的转型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这一进程需要法律意识的相应转变。本文从中国近代以来所颁布的四部婚姻法入手,试图理清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特有模式下,国人价值观念的重建、法律意识的转变的制约因素。之所以会选择从中国的四部婚姻法入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家庭为社会构成的最小单元,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也进一步影响着现代化的步伐,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无疑在法律现代化中发挥着某种风向标的作用;另外,婚姻更贴近于国人的生活,同时与婚姻有关的礼数、思想也更与国人的传统伦理道德及法律观念密切相关,通过对婚姻法不断变革的研究,可以进一步论证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及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变过程中的制约要素,婚姻法的改革进程清晰的展现了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下的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中国本土资源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碰撞——本土资源中的现代化因素开始复苏——法律意识的重建——本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明的结合——法律意识现代化。同时,通过对婚姻法改革进程的研究还可以看出立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