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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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网络与信息产业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重要矛盾,即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事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由于数据的特性导致信息侵权发生后产生的危害覆盖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因此信息安全也早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在行政监管尚未全面覆盖、社会组织发展尚不成熟和个人力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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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网络与信息产业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重要矛盾,即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事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由于数据的特性导致信息侵权发生后产生的危害覆盖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因此信息安全也早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在行政监管尚未全面覆盖、社会组织发展尚不成熟和个人力量有限的前提下,赋予适格主体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完善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明确我国检察机关职权的需要,同时也是引导社会力量对信息侵权行为进行监督治理,充分发挥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的要求。本文在引言部分简述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时代背景和研究意义。介绍了规模性侵害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生、为什么要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规模性的信息安全问题,然后阐述了研究对象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探究和问题分析。主要研究了我国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现实情况并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试图探寻导致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未能发挥作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发现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部分并不深入。在该部分首先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了分析,明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源自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性,并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定为公益诉讼人。其次是解决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在实务中,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时,实际上进行了社会事务管理,比如对某款手机软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利用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权益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这实质上可能是行政机关的职责范畴,因此,如何协调信息侵权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两者的关系是重中之重。最后分析了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在民间力量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应当处于辅助者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支持起诉是应当恪守的原则。在该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和公共利益代表人,有责任从自身定位出发,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制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最后阐述了我国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障碍。第三部分针对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首先尝试提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方案,并在文中明确了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起诉顺位。其次,指出当前制度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针对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在现有基础上完善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提出检察机关在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时的诉前程序可以效仿行政公益诉讼,先寻求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在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法律正确运行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提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应当利用支持起诉原则,和社会力量共同保护信息安全。最后,面对目前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尚有不足的情况,在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检察机关相关职权安排等方面进行设计,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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