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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推开,营业税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营业税改增值税,其实就是将原本没有抵扣税费的营业税改成有抵扣税费的增值税。它的意义在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行业重复征税,在优化各产业分工和协作,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等方面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地方经济转型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营业税过去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曾经是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后,地方税收也随之减少。增值税全面推开后,虽然增值税的地方分成有所增加,但由于营业税收入过去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营改增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必定会缩减地方税收收入的总量,加剧地方财政的压力。 本文以“营改增”后的L县为例,通过“营改增”前地方财政收入情况与过渡时期以及“营改增”全面扩围后三个月内的财政收入进行对比。指出对于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区,在“营改增”政策全面执行的背景下,地方失去营业税这个主体税种后,地方财政困难将不断加剧,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也更加恶化。因此,从地方财政建设的客观角度出发,地方财政若要在营业税这一税种上进行重大改革,则其在财政体系上也需要对应进行新规划与梳理,从而保证地方的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需求有足够的财政收入作为支撑。对此,本文提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进一步被规范,从而改变以往中央政府作为中心的财政集权体系,逐步改变财政分权制度进而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地方在财权和事权上的分配关系,以达到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彼此统一匹配的结果,与此同时,在已经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下,中央政府也需要依法重新划分部分税种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来稳定地方财政收入,从而建立新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体系。根据地方政府的受益性特点以及掌握地方信息的有效性分析出未来地方财政体系可依附的主体税种,从而得出以房产税为地方财政主体税种的结论。完善当前税收征管体系,同时在税收征管上加强国地税合作,提高税收的征收率进而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