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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目的在于规范物权的归属、利用和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学习研究和适用物权法的难点之一。而物权变动中存在较大争议的莫过于物权变动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基本包括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这两种模式。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根源于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不同内容。至于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孰优孰劣,哪一种更符合我国现下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学者们意见不一。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物权、物权法的概念和起源以及立法背景进行梳理;第二部分,对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物权变动模式的含义、类型、以及中华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及其原由;第三部分,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司法检讨,主要通过民国初期的大理院判例和中后期的司法裁判案例中涉及到物权变动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物权变动模式在司法中的实际运用状况;第四部分,对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评析,主要通过对民法时期的法制之实施进行分析评价,以期能够得到对当代物权法实施有益的建议,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