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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民法体系中隐私权的界定,意旨在于考察法律对事实层面的隐私进行取舍扬弃从而界定隐私权的过程。具体而言,本文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隐私权界定的基本问题的研究。首先是对隐私的解析。隐私权的界定意味着法律对事实隐私的取舍,所以有对事实隐私进行研究的必要。在此笔者并不是要确切的界定隐私的本质内涵,只是有所取舍的指出隐私中在界定权利时需要考虑的特征。其次是关于隐私权的价值的定位。隐私权的价值定位对界定隐私权具有价值引向的意义。第二部分探讨隐私权的概念对界定隐私权的意义。要界定隐私权则首先需要明晰隐私权的概念,概念是隐私权界定的起点。对于明晰概念笔者采取了逆向方式,先探讨隐私权的客体及权能,在此基础上得出隐私权的概念。在讨论概念的过程中,笔者实质上已经指出了法律意义上的隐私的实质,以及法律赋予隐私权人的权利的内容。但隐私权通过概念并不足以在事实生活中被界定。概念具有自身的局限性,界定隐私权还需要个案裁判。第三部分探讨隐私权个案裁判对界定隐私权的意义。隐私权所蕴含的道德因素使得法律化的善良风俗成为法律保护隐私的一个边界,而这无疑也是对法官造法的授权。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在确认和界定隐私权时,判例法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对本文是一种启示。个案裁判中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的利益衡量,判定是否存在要保护的隐私。被个案裁判所认定的隐私权,是对事实层面的隐私从法律角度进行的一次取舍,这也是一种界定,同时也是对隐私权的具体化,即具体指出了法律保护的隐私的事实表征。隐私权的概念从理论意义上对个案裁判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法官剥离“表象”认定隐私权。而同时通过判例的累积,隐私权的外延也逐渐被呈现,这是隐私权的概念与个案裁判之间的互动过程。同时,由于判例法的不足,有必要针对具体意义的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以此界定具体意义的隐私权。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的隐私权界定制度的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