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过去的数年间,合同相对性突破理论,逐渐由冲击走向共识。而国内立法与司法,却呈现出另一种倾向——审慎。为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建构主张者们寄予厚望的侵权责任法,更是以没有明文规定该制度的结果而于2009年底公布。如此,学界的强烈主张,与立法界、司法界的审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就要求着我们反思合同相对性突破理论。而循着问题去检索以“合同相对性”及“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等为主题的文献资料的过程中,鲜有述及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反思”的情形。因此,在反思合同相对性突破的过程中,形成了这篇文章。于斯文中,希望能给当下甚嚣尘上的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一点儿提示或警醒,助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归位。本文是建立在承认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前提下的。讨论的重点在于反思这些年来突破理论的发展。第一部分对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进行了简单阐述。为了更好地反思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首先勾勒出一个从合同相对性到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演进历程。于斯部分中,认可了合同相对性突破理论的价值,建立起论述的前提。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合同相对性突破进行了重新审视。认为应分情形来看待突破,即利益第三人和负担第三人两种。特别在使第三人负担的情形中,当事人获得了一种干涉第三人活动自由的权利。此时,切不可矫枉过正。并阐述了矫枉过正的危害与注意事项。全段贯穿了这样一种思路,并从三个方面予以了重新考量。第一,从第三人活动自由的考量入手。“因为意志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质,如果某人受到某项合同的约束,仅仅是因为他表达了这种意志。”因此,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必须审慎。比如,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必须具备故意等要件。使不具有公示性的债权对第三人而言是公示的。第二,从法院裁量权的考量而言。将第三人纳入合同的影响范围、约束第三人的活动自由,这是一项极大的权力,如若不加以规范,极有可能面临着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和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第三,从构成要件、正当竞争等方面再次说明审慎突破合同合同相对性的必要。第三部分以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典型性情形做具体分析,深化对第二部分观点的阐述。首先,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分析。债权的非公示性的特征,是对第三人活动自由的保护。突破这层保护,必须满足“债权对第三人公示,即故意为之”这个必备的要件。我国在当下尚没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提供了空间。第二,以债的保全制度进行分析。赋予当事人以代位权与撤销权这种干涉第三人活动自由的权利,面临着巨大的危险性。而我国更是规定了代位权的“归仓”规则。为了避免“虎兕出于柙”,必须在行使程序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第三,以租赁权的扩张为例。由“买卖击破租赁”到“买卖不破租赁”是一大进步,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对第三人影响租赁权实现时的救济等,却有着特别的规定。第四,以利益第三人为例。虽然合同涉及了第三人,却并没有减损第三人的财产或影响第三人的活动自由,反而使第三人从中获得利益。如《信托法》、《保险法》等。此点再次贯彻了本文的思路,即合同相对性突破情形中对利益第三人影响的态度。第四部分展望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立足于前三部分的论述,特别是基于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的反思,主张以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原则为导向实现对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矫枉过正的矫正。并从利益第三人与是第三人负担两种情形展望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