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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方法论领域,有关司法裁决证立的法律论证理论逐渐兴起并日益取得重要地位。后果主义论证是法律论证中的一种论证形式,是实现司法裁决证明的一个重要要求与检验尺度。本文第一章从研究后果论及其在法律理论中的应用出发说明了后果主义论证的一些基本问题。后果论要求任何行动、规则或策略等的选择都应该考虑其将带来的可能后果。在司法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证模式所关注的是不同判决方式带来的后果如何,它通过考量各种裁判规则和结果可能引发的情势来决定做出哪一种裁决。后果主义论证方法要求法官在对案件做出裁判以及为其判决寻求正当理由时,基于后果的考虑应该成为一种重要的权衡标准。通过某种合理的后果主义论证以支持某项可能的法律命题成为符合实践理性的法律论证所具有的重要特征。第二章主要讨论了后果主义论证在司法裁决证成中的地位。在司法裁决证成活动中,后果主义论证主要出现在对疑难案件的裁判及裁决证立过程中,它为确定演绎性证明的大前提所需要的裁判规则提供证成,是法官为正当化案件裁决结果所进行的二次证明或外部证成中的构成要素;同时,后果评价是在开放的体系中进行法律论证所适用的重要辩因,从后果论出发的论证是理性法律论证所选择的必要论证形式。第三章探讨了进行后果主义论证应该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论证以及这种可欲后果的评判标准问题。司法中的后果主义论证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证立,能够作为裁判正当理由的可欲后果不是局限在裁决所导致的偶然后果、未来后果、事实后果和特定后果,而是更高层面上的“司法后果”或一般后果。就可欲后果的评判标准而言,在司法裁判实践中法官经常应考虑诸如宪法问题、正义原则、“常识”、公共利益所要求的“便利”以及论证逻辑的相关性等。在第四章,本文论述了后果主义论证应当如何接受其他论证形式的检验问题。借助后果主义论证来完成的对司法裁决正当化的论证还应当能够接受其他可能论证形式的检验。通过可普遍化性检验、一致性检验和协调性检验等,后果主义论证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正当性支持,具有这些特征的法律论证可以尽可能达到充分。最后,本文认为,对于后果主义论证在法律裁判活动中的应用应当做出辩证地分析。认识后果主义论证的优势和缺陷,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后果主义论证的功能和对其进行适当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