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美国长期以来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上的诸多挑剔为背景,以美国在WTO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申诉的第3项诉请为切入点,分析相关规则和案例,展开对未获批准的文化产品的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问题的论述,对我国在DS362第3项的应诉进行探讨,为我国对进口文化产品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提供参考。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包括对TRIPS、《伯尔尼公约》、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以及相关的《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进行法条上的分析,对美国博彩案、美国Mitchell案件、花花公子案件、以及2007年7月,上海市一中院对四起涉及《后天》等21部电影的盗版诉讼进行案例分析;对文化产品的市场准入设限与对文化产品的审查制度之间进行比较研究,对中国在实践中对进口文化产品审查进行实证分析。本论文包括序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四章。序言部分是中美之间再起知识产权冲突的背景交代,指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2004年4月10日,美国正式向WTO提出申诉,指控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具体规定不符合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该争端不是美国的一时兴起,但是鉴于这是两国知识产权争端的第一次多边模式解决,相比以前的双边模式解决有利有弊,意义重大,中国在以平常心应对的同时要相当的谨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从TRIPS协定条款下的义务找抗辩的依据。第一章是美国向WTO对中国提出知识产权申诉第3项指责的相关分析。该章第一部分交代了美国第3项指责的具体内容。第二部份介绍了美国在其他报告(包括《特殊301报告》、《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中国履行WTO报告》)中提到的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和对文化产品的相关审查制度。第三部分分析了美国提出第3项指责的意图:谋求文化产品市场利益。第四部分是对文化产品及本文研究中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第二章主要研究了对进口文化产品的审查制度。第一部分指出审查作为一国主权性质的权利,不仅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而且也是各国在实践中普遍的做法。第二部分通过对电影的发行审查、出版物的出版审查等的考察,分析了我国对文化产品的审查以及审查中的国民待遇问题。第三部分简略地探讨了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和对文化产品审查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四部分指出审查和版权保护的本质区别,论述“未经审批”不一定意味着“不给予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第三章是对违禁作品,即未获批准的文化作品中的第三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公共道德问题的研究。首先分析了中国在WTO中的应诉理由:版权享有不同于版权保护,即承认违禁作品的版权,但不提供版权保护。接着具体分析了版权和公共道德,即探讨彻底否定违禁作品的版权的思路的可行性。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提出第三种解决路径:对版权的限制,即承认违禁作品的版权及版权保护,但对版权行使予以行政法、刑法上的限制。本文的结论是:美国一直混淆文化产品版权保护和市场准入之间的区别,企图以知识产权问题强行打开中国文化产品市场大门的做法值得警惕。本文论证了中国对进口文化产品的审查并不排斥对其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对于违禁作品的版权问题,中国的立场应当是:承认其版权和相关权利及其保护,但是可以通过相关审查制度,来限制出版、传播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