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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一种投资方式,它的运作载体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发挥金融中介的杠杆作用,把社会上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可供长期使用的资本,投资于目标企业,用于生产和经营。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权益型投资,其募集方式具有隐蔽性,主要是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非上市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构成质量较高,其风险性大、回报丰厚。本文发现并指出了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是:由于公司法严格规定了认缴金额和期限,一旦处于项目空窗期,资金就容易被闲置;在此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打工仔”;且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缺点。信托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是:此种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且要求资金一次性募集。以上两种模式的基金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其特定的组织形式本身所造成的。本文认为解决上述两种形态的基金的问题,较好的办法是选择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组织形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老板”,这就大大强化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的责任心;也不存在双重征税的缺点,而且能够灵活地处理流动性风险的问题。本文发现并指出中国PE市场问题之一是:投资者总是想以较低的出资额向PE出资,急功近利,对投资期间低流通量可能影响正常经营及生活和投资失败的风险,估计识别和承受的能力严重不足,总希望投资期限短、获得收益高。认为此种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这就加大了投资人的风险,若较低的出资额就能进入PE市场,少数人为自己投资就会谋求向他人进行二次募集,导致非法集资的出现,甚至使别人的钱财被忽悠。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风险范围扩大,解决上述问题,就应当建立完善PE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PE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应当从投资者主体资格、投资者资产状况、投资者具备风险识别能力、投资者具有很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四个方面加以界定和规范。本文发现并指出了中国PE市场存在的:LP出资时总是希望插手基金的投资管理的问题。认为其原因是:中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因此也很难控制有的GP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LP为防止自己的投资受损不得不干预GP的投资管理;中国的信托理念、商业文化、诚信道德理念都不深入、不成熟;中国PE市场起步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中国PE市场的GP相对年轻、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经验,对投资领域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不丰富不成熟,LP对他们的信任度低;中国的个人LP更是对自己辛勤打拼的资本积蓄有很强的看管意识,总希望干预插手GP的投资管理。以上因素都促使中国的LP会积极介入PE市场的投资管理。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LP参与PE管理的四种模式。本文发现并指出,社保基金投资PE市场的主要问题是投资规模小比例低,原因是社保基金安全性是首要的,而我国PE机制还不成熟不完善,大量资金的投入怕难以保证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投资PE的主要问题是:中国保监会对合格GP的认定标准过高。原因是间接投资使保险机构对保险资金的控制力减弱,风险较大。上市公司投资PE市场的主要问题是:上市公司不是PE市场稳定的LP。原因是上市公司总想摆脱PE而进行独立的直接股权投资。解决社保基金、保险机构、上市公司在PE市场的主要问题,一是要约束规范社保基金和保险机构的投资行为,二是发育规范完善PE市场以吸引更多的社保保险和上市公司的投资。本文对PE中的个人投资者从地域、年龄、职业、收入等方面加以分析,初步探讨了个人投资者的特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