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对内幕交易一直以行政处罚为主,但收效甚微,近两年来内幕交易有愈演愈烈之势,引起了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2010年党的机关报《人民日报》破天荒的连续七次发文剑指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去年还出现了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判例“黄光裕”案,让大多数中国人知悉了内幕交易罪的名称。有学者曾论证过内幕交易犯罪是证券市场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因为它践踏了证券市场公正、公平的基石,严重影响了人们对金融市场的信任。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追诉标准、刑事处罚、举证责任等四个方面的探讨,深入剖析该罪的成因和遏制方法,以及在举证时存在的难题,并参照国外治理内幕交易的成熟做法,提出建议。首先在对内幕交易罪主体认定上,提出我国现行法规存在认定范围过窄,缺乏周延性,对第一内幕知情人身份发生变化后交易前公司股票未做出规定;内幕信息接受人的传播与受领方式未予明确等不足。建议在认定内幕交易罪主体时应扩大到所有知悉信息的人,且对获取信息的方式不论合法、非法或是偶然被动听到,都应列为内幕知情人,一旦根据该信息进行交易,就算违法。其次在对内幕信息的追诉标准的研讨中,指出2008年出台的补充规定提高了成交金额和明确了获利避损值,本文就这一修定的不足进行了分析,还从世界各国对内幕交易立法愈加严历的趋势来看,建议降低这一标准;并探讨了本罪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关系,提出遏制内幕交易高发,应采取刑事制裁为主的策略。第三个方面探讨了内幕交易刑事处罚较轻现象,主要表现在有期徒刑较短,罚金刑偏低,由此导致犯罪成本极低。在暴利的诱惑下,潜在的内幕交易者易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建议借鉴美国判处经验,一是从刑期上加大量刑,提高上限至无期徒刑;二是加重罚金,从犯罪行为人经济状况、身份出发,分类处罚,针对贪欲加重处罚,最大限度提高犯罪成本,提高刑罚的威慑力。第四个方面探讨了内幕交易举证难的成因,分析了证据采集难的原因,提出要不断完善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加大技术监控手段,尽早推广举证责任倒置,将对潜在的内幕交易者产生极大的威慑,同时也是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们坚信,随着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打击内幕交易犯罪的高度重视,借鉴国外市场成熟经验,持续高压处置,一定能降低内幕交易高发势头,切实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