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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一轮司法改革已成为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作为本轮司法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官员额制,其内涵包括法官员额比例、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法官的考核评价与职业保障五个方面的内容。法官员额制的推行符合了司法运行的一般规律,体现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理念,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精细化,进一步助推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发展。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我国全面试点推行近四年,目前各项改革已基本完成。试点改革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上限,明确了法官入额的标准与程序,建立起法官考核评价体系,并完善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增强了审判辅助力量。然而,在顶层设计不足的情况下,试点改革过程中也必然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法官员额比例确定的标准模糊;各试点地区法官的入额标准与程序不统一;部分院庭领导入额后无法平衡好审判权与管理权的关系;法官助理制度不完善,其角色定位和职责边界仍待明晰;改革过渡期法院人员的分流与保障措施不足等。基于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情况,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了美、英、德、日四国法官制度的实践情况,并总结出域外法官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一方面,要根据国情合理调整法官员额比例,严格法官选任标准并统一选任程序;另一方面,要注重打造高素质的审判团队,并重视法官的职业保障。在立足法官员额制的中国问题、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建议,具体包括:一是明确改革的合法性基础,加快顶层设计;二是进一步对员额比例进行合理确定;三是统一入额标准与程序;四是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五是完善法官助理制度;六是丰富改革过渡期内法院人员的分流与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