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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网络的普及和流量资费的降低,使信息传递越来越便捷。触屏移动终端的出现,为视频化的内容提供了新载体。现代社会碎片化时间的增多,用户表达个性的需要为短视频的流行创造了客观条件。大数据分析、智能化推荐的运用为短视频自媒体带来了流量和商业价值。在技术革新的推动下,短视频行业成为了全民内容创业的风口。伴随短视频市场的蓬勃发展,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如影随形,纷至沓来。通过本文的案例研究,界定短视频作品的概念,划清权利保护范围,对于规制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促进短视频市场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章在分析了短视频的特征后结合各大互联网机构的研究报告将短视频定义为长度以秒计数,通过专门的短视频平台拍摄、编辑、上传、播放,可实时分享的新型视频形式。在对比了判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独创性标准后,根据短视频作品本身的特点和创作过程,提出判断其具有独创性的标准是在满足独立创作完成的前提下能充分展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根据短视频作品的形式,可以将其作为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以及录像作品进行保护。第二章以谷阿莫“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案为例,介绍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引发的侵权纠纷,分析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挑战。随着短视频独立市场的形成,“使用作品的数量和比例”这一因素在侵权认定中的地位发生了改变。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并未规定一般条款,现有条款难以适用所有情形,使得后续使用者与原始权利人之间的冲突不断被激化。因此,著作权法有必要做出相应调整,以实现新格局下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第三章以“大人,大胆的人,美人”案为例,介绍娱乐剧情类视频引发的侵权纠纷,运用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四个考虑因素进行分析,和谷阿莫案对比,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比例”这一因素不利于认定合理使用的情况下重点探讨了“目的性转换”这一因素在判定中的重要性。在总结美国合理使用制度发展过程的同时,论证新技术环境下我国借鉴和改造“转换性使用”理论的必要性。第四章在前三章研究的基础上,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规制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首先,在明确不同主体注意义务的同时应加大短视频专业平台的注意义务。其次,短视频平台应积极运用技术手段,第一时间将上传到平台的短视频与版权库中的权利作品对比分析,快速甄别侵权短视频。权利人应加强版权意识,可以尝试使用线上版权服务平台实现作品快速登记和维权。最后,借助互联网模式探索构建著作权许可新模式,实现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短视频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