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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主体更为分散,林地分散经营程度空前提高,林地流转作为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对实现林地规模经营、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区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江西省是中国典型的南方集体林区,一直走在全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前列。近年来,江西各地的林地流转日益活跃,其发展关系到农户的正当权益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问题。本文采用了文献分析方法,系统地回顾和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林权改革制度以及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决策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主要实践经验,在对产权理论,行为理论以及林权理论阐述的基础上,以江西省遂川、铜鼓两县的林改效果和农户林地流转情况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表明,自林改以来,集体林地流转行为表现为零星、小规模交易特征,且交易的区域范围较小,绝大部分是流转与国有林场或局限于本村内。农户林地流转原因主要是:一是三定时期,林产品价格低,税费较高,林业经营效益低下,那时候的林农大多选择了将林地流转给国有林场等大型林场或者企业;二是部分富户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稳定的村民,对林业兴趣不高,索性流转给别人经营;三是部分承包的林地处于偏僻之地,或者家里人口流动大,劳动力不足,林农更愿意将林地流转出去。农户不流转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林改后林产品价格逐渐提高,税费的减免,林业经营效益增加,林农更愿意自己经营林地;二是林权的确定,使农民更有财产拥有感,同时对政策的信心,使得林农愿意经营林地;三是由于道路交通不便,流转市场匮乏,林农想将自家的林地流转出去,而苦于没有接收方。在农户流转收益方面,本文采用林地期望值法,对林地流转的理论价值进行了估算,并验证了农户流转林地的经济合理性问题,结果表明:假设在30年合同期下的林地流转交易,其理论价格为8292.541元/公顷,要高于调查中的实际流转价格2250元/公顷,这说明农户的流转收益具有合理性。但是,农户在林地流转的中普遍存在价格偏低的现象,这也显示了农户林地流转的非完全经济理性特征。选用利息率、林龄以及流转期对林地的理论经营收益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利息率对林地经营的理论收益影响是负激励的,其降低有助于提高农户的理论收益;而林龄和流转期对农户经营林地的影响是正正向的,随着林龄和流转期的增加,理论收益值也在逐步提高。利用江西省遂川和铜鼓两县270户农户的调查数据,采用建立的农户林地流转行为logistic回归模型,分别对影响农户参与林地流出与流入行为的主要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农户流出行为决策模型中,随着劳动力数量的增多,林地面积的增大,农户流出林地的行为减少;随着户主年龄的渐增、文化程度的提升、林地地块数的增加,若户主不担任干部或者认为采伐指标难以获得,都将促进林地的流出行为。流入模型中,农户家庭来自林业中的收入越高,家庭经营林地面积越大,愈加促进农户将林地流入,而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和非农生产活动用工时占家庭总用工时的比重越大,农户流入林地的行为反而减少。基于理论和实证分析结果,本文认为,针对制约和影响农户林地流转行为的主要原因,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要加强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二是构建规范的林权流转市场,促进林地流转交易;三是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满足流转市场需要;四是完善森林资源评估体系,保障林农流转收益;五是放活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提高农户造林积极性;六是加强林业融资制度建设,巩固农户林业投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