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效法律行为在法学理论界是个经久不衰的议题。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角色。然而作为与其相对立的无效法律行为则对市场经济行为起否定性消极作用。对于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而言,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量,例如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原因,需要对法律行为之生效要件进行立法性限制。法律行为可依据其效力划分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以及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等。无效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阻却产生当事人之间所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倘若此种无效法律行为范围不断扩大,必将产生妨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消极效果。当前中央号召简政放权,把权利归还给市场,由市场主导。民法为万法之母,其价值在于意思自治。然而无效法律行为必然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造成冲击和破坏,阻却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这一行为若量上增长,必将侵犯法律行为实现和保障私法自治之功能。因此,为改善无效法律行为的弊端,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就应运而生。当前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转换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明确具体的机制,相关学者研究也甚少。但法律应随着社会发展也不断超越和创新,适应社会。其在我国建立起相应机制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将采用比较法、立法论等论证方法进行论证,将结合国内外立法研究、国内外相关司法实践判例以及我国当前司法解释加以阐述。并在文中提出关于在我国构建起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科学性构想,并勾勒出该制度的法条模式,以期能够引起人们对该制度的重视以及思考。本文约有一万八千字,除摘要及结论之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界定、立法价值和理论基础。首先,通过民事行为和法律行为这对相似概念进行比较,论证了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界定。其次,通过对该制度能够鼓励和保护私法自治的优点,阐述了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在当前中国的立法价值。无效法律行为分为完全无效法律行为和部分无效法律行为,其缓和方式不尽相同。最后,阐释了建立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理论基础。民法崇尚私法自治,强调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效力转换亦能保护交易之安全,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些理论基础都为构建效力转换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二部分,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的探索和尝试。虽然我国目前对于此并无具体研究,但在无论是司法判例层面还是司法解释层面,已有一些初步的探索。然而,对于建立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转换制度在我国还是面临着诸多困扰和问题。第三部分,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试图以我国民法的老师,即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之规定为蓝图,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研究,论证其可行性,既不会导致司法权扩张,也不会造成法官擅断,在我国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