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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广告,指广告主通过向传播媒体业者支付相应对价,故意将特定商业信息以不提醒的方式添加到各种形式的传播媒体中,以达到宣传效果的广告形式。近年来,随着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发展变化,植入式广告这一新兴的广告形式在传媒市场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创新媒体的商业运作模式,创造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这一新兴事物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发对其合理合法性的质疑与思考。植入式广告符合商业目的性、有偿性和借助传媒载体宣传、主体间具有委托关系等商业广告的判断标准,因而属于我国《广告法》所管控的商业广告的范畴之内。但因其隐蔽性而与目前的广告法精神相违背,目前处于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状态。综合审视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广告模式,其具有商业效率的一定优势,巧好弥补了传统硬广告粗暴打断受众欣赏过程的缺点,迎合了媒体市场化的大趋势,为文化作品创作提供了资金来源,也是国际间营销竞争的未来战场,所以不能全面禁止。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其隐蔽性特征侵犯了作为文化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降低受众接收广告信息的警惕性,增大了广告误导的可能性。同时过分商业渗透可能压抑文化作品的独立性和创作空间。“有偿新闻”等衍生形式侵犯新闻的客观性,影响大众对媒体的信赖。对植入式广告的规制必然涉及对广告的创新边界、文化产品提供者的基本义务、媒体行业的独立创作自由、政府的管制权限及信息安宁权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入思考。本文在分析目前监管中的现实难度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建议通过完善立法中相关内容、提升政府监管机能、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广告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手段,构建一套全面规制体系对植入式广告进行引导,抑弊扬利,这一充满前景的广告产业在法治的呵护下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