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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而又灾情严重的国家,因自然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巨灾风险呈现上升趋势。仅2008年上半年,我国就相继遭受了严重低温雨雪冰冻和地震两个巨大灾害,巨灾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危害日益加剧。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目前巨灾风险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依靠灾后的国家融资救助,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无偿捐赠等,补偿途径单一;保险公司赔付仅为灾害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居民个人由于对政府救济的较大预期,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容易疏于对巨灾风险的防范,从而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和“慈善危害”。基于上述现状,本文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了金融学、灾害经济学、保险经济学等学科专业中的相关理论或研究方法,以海洋巨灾风险管理为例,理顺了我国巨灾损失分担机制中各方主体(投保人、保险公司、政府机构、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并借鉴国外巨灾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出构建我国海洋巨灾风险基金的构想。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的现状,巨灾基金的构建宜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方式,并对政府资金参与巨灾基金的方式从灾前补贴、灾后超额损失责任的最后承担两方面进行探讨。同时,运用因子分析、模糊评价方法,以风暴潮为例,做出实例分析。本文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首先,概述我国海洋灾害损失情况和特点,分析我国建立海洋巨灾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海洋灾害损失补偿途径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运营无序三个方面,全面阐述了我国建立海洋巨灾基金的必要性;从市场分析和技术分析两个方面,对我国目前建立海洋巨灾基金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其次,通过介绍三种政府参与程度不同的国外巨灾风险基金模式,得出对我国构建巨灾风险基金的启示,并据此对我国海洋巨灾风险基金的整体框架进行了设计,体现了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的原理。随后,从筹资途径、投资运营和损失分担三个方面,对我国海洋巨灾基金的运作流程做出了简单规划。最后,对政府资金参与海洋巨灾基金的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针对巨灾风险地域性特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将沿海11个省市划分为两个缴费等级,并建议对巨灾基金征收采取差异化策略,兼顾社会效率与公平,最大限度激发民众参与巨灾基金的积极性。在特大巨灾发生后,对巨灾损失超出市场承担额度的超额责任由谁承担做出探讨,引入模糊评价的方法对海洋灾害损失程度做综合评定,并结合保险公司赔付占年承保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界限,来决定政府是否作为最终损失承担者参与超额损失的赔付。在其他巨灾基金的大灾后损失责任分担方式上,可以适当参照该方法,从而在减轻政府部分财政负担的基础上,保障参与巨灾基金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