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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和便利。然而,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好处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许多因网络而衍生的负面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目前网络上矛盾最突出的莫过于著作权的问题。网络的“共享”与版权的“专有”两种理念的碰撞引发出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与保护的矛盾。互联网的“虚拟性”和版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的结合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与保护矛盾的复杂。网络技术带来的对作品的复制之完美,传播之广泛,成本之低廉使公众轻易的获取数据。这样巨大的变化,无疑对传统的版权保护体系带来强烈的冲击,因此,版权制度必须进行自我发展和完善。本文系统论证了数字时代版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以权利为线索,遵循版权法的平衡精神,从权利要素和权利限制两个方向对版权进行重构。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首先描述了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冲击的表现:网络传播呼唤保护版权人的新权利;数字技术使得著作权更加容易受到侵犯;copyleft挑战版权;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方式在网络环境下效率低下;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对版权人权利的保护力不从心。然后又从三个方面论证了网络技术并不能颠覆版权制度:网络技术并未动摇到版权制度的根基,版权法的基本制度、原则在网络环境下仍然适用;在网络环境下,财产权劳动学说、人格理论以及激励理论仍然能够说明版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技术的进步只会使版权制度更加丰满,新的传播技术革命每次都会为版权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全新的机会和极大的方便,权利人的利益经受每次冲击后都能得到广阔的扩展。最后,文章指出版权制度只要在原有基础上根据网络环境的特点进行技术性的重构就能够应对时代的挑战。第二部分:本部分从权利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要素进行重构。首先,明确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网络传播技术的出现,使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一种新的邻接权主体。版权法上的传统邻接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应该成为网络环境下邻接权的主体,同时指出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原始著作权人直接传播作品成为可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主体与邻接权主体有着重叠趋势。其次,就伴随网络技术涌现的版权权利客体——多媒体作品和交互式作品予以讨论。最后,对版权权利内容进行了重构。复制权是版权权利体系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要求法律赋予其相应的网络复制的控制权,然而,社会公众却担心这有悖于版权法促进作品传播的宗旨。所争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网络环境下的“暂时复制”如何定性。“采取包括暂时复制在内的广义复制权概念,但应对暂时复制作特别的限制和例外”的折衷说更贴近现实需要,更能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针对网络传输的制度重构模式,我国新近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更为可取。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多元化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等多项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融和体。权利电子管理信息在网络环境下与保护作者身份权息息相关。权利电子管理信息的实质是传统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网络时代的延伸和演变。技术措施必须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技术措施权是网络环境下依附于著作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私力救济性权利。从权利本质上说技术措施权是与版权传统制度兼容的,也不会压缩社会公众的权利空间。问题的关键出在技术措施在提供保护时并不能分辨规避者的目的是否合法。技术措施提供的保护不仅保护了“表达”,也保护了“思想”,同时也排斥了权利限制制度的运用。技术措施例外情形的做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采用对用于技术规避的设备和服务加征特别税的方式的缺点也很明显,技术带来的问题也许只有技术才能解决。第三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限制制度进行重构。首先,文章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重构。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应该采用“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首先指出我国立法应规定合理使用的原则性判断标准,并根据网络环境的特点对传统判断标准进行调整与细化。然后对网络环境下的两种常见合理使用情形——数字图书馆和网络远程教育予以研究。最后文章建议我国版权立法应建立精神权利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定几种在网络环境下有代表性的限制情形,同时采用弹性标准即要素判断法以避免立法的盲区。其次,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重构。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应当适当向法定许可转化,这样既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适当的经济利益,又打破了网络条件下不合理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另外,版权法中赋予权利人保留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就能涵盖所谓的“默示许可”,没有必要在传统权利限制制度之外,再增加“默示许可”的规定。再次,面对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在重构网络时代权利限制制度时有必要将技术保护措施的内容吸收纳入,防止作品在网络中扩散给版权人带来损害。第四,作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且其使用和消费不存在损耗性,在网络环境下更有必要引入强制许可制度以期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最后,在网络环境下,作品载体由有形变为无形,作品的流通成为真正的信息流通,对作品载体的控制既不可能也没有意义,权利穷竭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前提和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