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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阐释中外正当防卫发展史,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在西方国家立法上已日臻成熟,人们已形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实行正当防卫的观念。而正当防卫观念和内容虽然在我国古代渊源流长,但建国后人们一度对正当防卫的观念较淡漠。1979年刑法唤起了人们对正当防卫的认识,而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对正当防卫新作重大修改,又强化了人们的正当防卫意识。 二、为了在司法、守法中正确贯彻立法精神,充分认识正当防卫,本文剖析了正当防卫无罪的理论根据,即哲学、法学、道义根据,并指出从理论上讲,我国正当防卫法律地位较两大法系更具积极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处理防卫案件的观念,应由原来先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转变为先对正当防卫予以肯定,然后再考虑是否过当构成犯罪。 三、为了防止滥用防卫权,本文指出正当防卫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正当防卫的主观要求就是防卫意图,我国刑法十分重视防卫意图,对于不具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及偶然防卫则不得成立正当防卫。同时指出我国将国家利益纳入正当防卫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和社会基础。 四、正当防卫的客观要求就是对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的要求。指出了不法侵害行为包括的范围以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阐释了防卫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并分析了防卫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况。 五、指出我国对正当防卫限度要求较两大法系宽,采取的是必要说,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掌握正当防卫限度要求之变化,即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变化,必要限度与限度要求的差别。六、通过对无限防卫特定要求的分析,指出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无限防卫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并没有与世界潮流与趋势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