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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大法宝所载的2001-2012年有关公司决议纠纷的396个案例中,仅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案例就约莫过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在实践中的多发性。鉴于股东会决议的存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运作过程而言,十分重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二节专门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以及表决等制定了相应制度或给予了适当指引,但实践当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部分决议,总会存在着一些内容或者程序上的瑕疵。这些瑕疵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损害公司、相关股东或者第三者的利益。为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进而使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之权益得到保证,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作为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被广泛采用。然我国《公司法》目前仅从整体上构建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框架,与其他发展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的制度相比尚存有不足,亦未能很好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实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本文通过对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发现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中存在哪些需要改进之处,尔后加以分析,并借鉴国外或者国内其他法域内的相关立法,为我国此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及诉讼救济的一般理论,简要说明股东会决议的涵义、股东会决议瑕疵。同时介绍了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讼救济制度,重点就瑕疵诉讼的类型及瑕疵诉讼的效力展开阐述。第二部分就北大法宝所载的2001-2012年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纠纷的案例进行了司法统计,以数据说明问题。然后从司法审判实践角度出发,就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诉讼类型缺乏、条文适用不规范、程序规制不明和辅助制度不足四方面进行分析,系统研究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应用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从引入决议不存在之诉、规范裁判、细化法律条文及健全辅助制度四个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