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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在不断地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社会的不断进步使人们享受到越来越多的权利,但是相应地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亦愈发凸显。合同法和侵权法遂成为人们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然而,在这几十年中,尽管侵权行为法体系及合同法体系在各法系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这两者的相互独立性凸显了侵权与合同两分法的张力不足,很多损失在侵权及合同责任范围内难以获得补偿。纯粹经济损失便是此真空地带中较大的版块。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在国外早有研究,而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且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也相对较少,并未形成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学术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漠视直接导致了司法实务界对于这一概念的陌生。但是由于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与完善对其的法理与实践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物的损害或者人身侵害相关的损失,它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不利益。由于其发生频繁、涉及范围广、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且其仅仅是经济利益的损害而与权利损害无关,因此各国基于保护行为自由之政策考量,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多以责任排除规则加以规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发生的越来越频繁,而对于所有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一概不予赔偿的规制显然有违法律之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因此,各国开始对纯粹经济损失不再采取责任排除规制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开始有选择地开始对某些类型化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加以赔偿。在这方面,欧洲国家已经有相对成熟的做法值得我国加以借鉴。本文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借鉴欧洲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之经验,围绕我国纯粹经济损失处理模式选择问题,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作了如下几部分的探讨:第一部分纯粹经济损失概述。主要分析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其与相关损失的关系。第二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法研究。主要分析了欧洲各国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纯粹经济损失处理模式以及给我国所带来的启示。第三部分纯粹经济损失一般规则及例外救济案型。主要分析了责任排除规则及其理由,从法学学科本身之视角与法经济学之视角两方面加以论述,并归纳了各国普遍采纳的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类型化案件。第四部分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主要分析了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再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现状就我国纯粹经济损失处理模式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