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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推进的同时也是区域的崛起的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流动总是遵循市场规律,由低收益率的地区向高收益率的地区转移,由于各地区的地理位置、资源禀赋、人力资本和文化差异的存在,因而存在着比较利益,区域合作也就变的是自然的事了。当然这种合作的前提是在既有的行政区划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合作的主体的也往往以省际、市际为主,伴随着区域合作的不断深入,政府间的关系也愈加复杂,共同利益存在的同时矛盾和纠纷也随之而来,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就需要一个规范区域合作的法律制度。合作是在既有的规则下进行的,区域合作也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行政协议正是国外实践中的一种处理跨区域事务管理的法制协调模式,而在中国大陆这样的尝试才刚刚开始,以往的行政法学界很少探讨这个问题,相关的论述也不多,可以说区域经济合作的快速发展揭示了行政法学的研究的一个盲区。正是基于上述的考虑,所以笔者才将这个新兴领域作为自己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加以研究。本文之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并通过实证的方式研究了我国目前长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议制度的状况,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第一部分:行政协议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协议的特征、行政协议的效力以及行政协议的类型和功能。首先,对行政协议的概念作出界定,分析了行政协议和公法契约以及行政契约的关系和区别,笔者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基于实现行政管理和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在特定的事项上互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的一种双方或者多方行政行为。其次,对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作了如下概括:行政协议是一种双方或者多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之间的合意行为;是一种行使公权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再次,笔者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进行了阐述,认为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行政协议对行政主体之间的约束力和行政协议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两个方面。最后,对行政协议的类型和功能进行了分析和概括。第二部分:区域合作下行政协议应用之可行性分析。首先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区域合作之背景——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了介绍,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区域合作制度的基本特点作了概括。紧接着笔者从法学的角度对区域合作下跨区域事务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认为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是私法模式,二是公法模式,两种模式各有特点但公法模式更具有实用性和现实性,并指出而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政府间行政协议的出现正是公法模式的运用。最后,笔者对区域合作下行政协议出现的原因作了分析并认为区域政府间行政协议是以服务与合作为目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行政行为模式。第三部分:国内外相关行政协议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在这一部分笔者花大量篇幅对国内外相关制度作了介绍和比较。如中国古代的盟约制度,近代民国宪法的省际联合立法模式,并重点介绍了美国的州际协定制度和地方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制度以及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间的行政协议制度,还有日本“广域行政”之行政协议制度也值得我国借鉴,最后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研究和实践。第四部分:区域合作背景下行政协议应用之当代实践。笔者以长三角和泛珠三角为例对我国区域合作背景下行政协议的当代实践进行了介绍,在这一部分笔者通过对现有的数十份政府合作行政协议进行了归类分析,主要从发展沿革、主要内容、存在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区域合作背景下行政协议制度的对策性建议。在这一部分笔者导出研究结论,对如何健全我国区域合作下行政协议制度的提出了几点对策性建议:一、修正有关地方制度的法律,为行政协议制度的建立提供宪法和法律基础;二、完善行政协议的缔结程序,应该从建立有效的缔结平台和扩大公众参与两方面努力;三、完善相关条款,制定行政协议的范本;四、建立和完善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在结语部分笔者就区域合作中行政协议制度应用的前景作了展望,并对于研究过程中发现之其他相关问题,与未来相关学术后续研究或实务发展上之建议加以说明。